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。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期间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,这是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,行使民主权利,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。为了使提案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提案的范围
(一)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,可列为提案:
1.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;
2.有关学院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;
3.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;
4.有关提高教育质量、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学位建设、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;
5.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要的建议和方案。
(二)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,一般不列为提案:
1.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、法规、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;
2.纯属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;
3.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;
4.纯属基层单位有权解决的问题;
5.概念含糊不清的问题。
对于不能列为提案的有关问题,可作为教职工意见,学院将代转并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。
二、提案的提出
(一)提案由代表1人提出,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。包括案名、案由和整改建议或措施。
(二)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,提案要实事求是、一事一案;
(三)代表提出的提案,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院提案工作组,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,另作处理;
(四)提案表统一印发,要按上述要求,用钢笔黑色墨水认真填写,字迹要清楚。
三、提案的立案
院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,经大会提案工作组审查通过后立案。对有争议的提案,提交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是否立案。
四、提案的审查
(一)提案工作组收到所征集的提案,应及时进行整理,分类登记。
(二)提案工作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,并向大会提出报告;
(三)经提案工作组审查同意立案的,分别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。
(四)对于不予立案的提案,提案工作组须向提案人予以解释。
五、提案的处理
(一)所有办理提案的职能部门,都应按提案的意见,认真负责抓紧办理。
(二)提案的实施意见,须向提案人反馈,做到件件有落实,事事有交代。
(三)提案的实施意见,在送提案人征求意见前,要分别送分管院领导审阅。
(四)提案的处理、实施情况,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。
(五)提案工作组要有专人负责,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。对处理认真、效果显著的,要给予表扬;对敷衍塞责,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,并限期改进。
(六)在提案办理结束后,所有提案要立卷归档。
六、本《暂行办法》经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执行。
七、本《暂行办法》由院分工会负责解释。
二零一七年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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